币圈大佬不会收到黑钱吗, 今天跟大家聊聊币圈的大佬是不是不会收黑钱,币圈的大佬都用什么钱包。希望能让网友了解一些,最后记得收藏这个站点。
先说币圈是否“一夜暴富”
周小川最近在谈数字货币的时候说,人们把投机产品和一夜暴富联系在一起,这不是一件好事,需要制止。
原因是这样的,但是这个问题,今天的各种媒体是否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一个是暴富神话,一个是传销。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了解技术,也不了解“幸存者偏差”的逻辑,很容易让人误解币圈。
我接触数字货币时间不长,身边也有一些做投机投资的朋友。从个人经验来说,在币圈里,那些外界媒体所谓的一夜暴富、暴发户的概率,并不比中彩票的概率高多少。
还好能赚点小钱,但更多的是悲剧故事。这是一个极其符合“二八定律”,能够保证不亏损,能够超越80%币民的市场。
前几年论坛里有个网络名人,叫“48万哥”。当初比特币每个几千元的时候,他把家里的钱都投进去了,经历了各种冲击,承受了全家的压力。最后他在回本阶段全部卖掉,在比特币的曙光出现之前离开。
2014-2016年的大熊周期里,黎明前绝望死亡的案例太多了,但这些都是外界看不到的。相信大家都意识到了最近的大跌。我最近经常说,长期持有就像经历八十一难。
前面有太多坑等着你。
外界所能看到的“神话”,币圈暴发户般的大牌,无论认知程度如何,都是带着比特币走过了许多艰难岁月,承担了别人无法承受的风险,然后收获了高额回报。在我看来,这根本不能称之为“神话”。
当然,我也见过一些快速致富的例子。比如去年我参与了量子和工信宝众筹,线上涨幅几十倍,也带动了大家对Aisio的追捧热潮,但其实我们也是后来才看到的。真的能一次碰到几个项目?太少了。
一些项目最初看起来很吓人,但是你能运输那么多吗?
还有一个快速赚钱的方法,就是不断创新,尤其是一些有点噱头的项目,至少可以在线上翻倍。如果每个项目收益翻倍,我们出去再压下一个,会有很多复利。但是这样子就跟赌大小一样,赌错双压,刀尖上跳舞,
整个市场都很温暖,你会觉得很好。除非你赚了点钱,满意了就走,否则最后肯定有个大坑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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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币圈没有那么多暴富的故事,但是被套的风险经常能找上门来,甚至归零的风险都谈不起暴富。
ebpay会收黑钱吗?
不会,Ebpay是EB币的平台,是全球通用的数字资产,不会收黑钱。黑钱是指通过贪污、贿赂或勒索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金钱,也指所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收入。
卖u如何避免收黑钱?
避免收黑钱的最好办法就是在主要交易时段进行集中交易,避免其他接触风险。
卖出usdt如何防止收款
币圈的人都知道,比特币BTC、TEDA USDT等数字货币交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可能收黑钱,甚至触犯刑法。
如果无法通过电话恢复银行卡正常状态,持卡人应尽快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银行网点,在柜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解决异常现象。
银行卡出现异常的原因可能包括输入错误密码次数过多导致暂时冻结、长期不使用后成为休眠账户、频繁大额交易被银行列为异常等。
USDT的发行和交易使用Omni(原始主币)协议,Omni货币可以说是市场上第一个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的2.0货币。
因此,USDT的交易确认和其他参数与比特币一致。据Tether的首席技术官和联合创始人克雷格塞拉斯(Craig Schmidt)称,用户可以通过SWIFT向Tether提供的银行账户电汇美元。
或者通过Bitfinex交易所兑换USDT。兑换美元时,反向操作就够了。用户也可以在上述两个网站上用比特币兑换USDT。
欧亿向银行卡提现会收到黑钱吗?
不会的,欧亿提现到银行卡是按照正规操作流程提取数字资产的货币,不会收黑钱。欧亿是世界著名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之一。
为全球用户提供比特币(BTC)、以太坊(ETH)、USDT、希拜努(SHIB)、瑞博XRP等各类数字资产的货币及衍生交易服务,方便快捷地管理和投资数字资产。
卖虚拟货币,收了黑钱需要退吗?
本想买币发财,不想发币成了传销组织,涉嫌违法犯罪;所有参与基金都将面临收缴。这个时候,买的钱能不能收回,就成了买钱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的上下级之间通常建立共犯关系;筹到的钱通常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如果被骗加入,然后推荐他人加入并获得代币和返现,收益一般会作为非法所得追回。然后你被骗加入了这个组织,
我还能收回曾经交过的“入门费”吗?
文章的背景:
一是追缴可以不没收,但可以退还赔偿金;
二、追缴范围:犯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第三,谁买谁退:“违法所得”的计算。
追缴不是没收,是可以退还的。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收缴和退赔:“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于需要证据来确定犯罪数额,在实践中,
一般会先收缴涉案资金;查明涉案总金额后再处理。
追缴违法所得的方式有两种:“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应该没收的只是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和受害人的合法财产,
领取后应当及时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收缴后将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追缴赃款赃物及其收益。
(一)被执行人用赃款投资、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缴所得财产及其收益。
(二)被执行人用赃款赃物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缴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所对应的财产份额。"
随后,同条明确了对追缴财产的损失发还或者赔偿的规则:“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买币不幸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只是最底层的买币者,尚未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套现,那么买币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 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即,
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发还。
而行为人推广虚拟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买币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
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但对于下线的买币人来说,这些款项单纯是购买虚拟币被骗的损失;依据前述规定,仍然应当被返还给作为下线的实际购买人。
买币后又推广的人买币的款项,也是前款规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财产”,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理由在于:这些买币人在向上线买币,缴纳“入门费”等费用之时,其身份单纯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线推广并收取费用,
尚未进行共犯行为,尚不能成立共犯。
只有在其实行了向下线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后,才能认定其加入了上线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线缴纳的费用,
一方面计算为上线的违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为人受到损失的金额。按照前款规定,也应当在对其上线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后,按照其实际损失,对其进行返还。即使被认定为传销组织的中间层,其作为被害人,
依然应当有权要求其上层按照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返还相应违法所得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 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买币行为中,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范围在哪里呢?
本条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其违法所得才应追缴或责令退赔。相反,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层级没有达到3层的所得款,其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所得并非前文《刑法》 所指违法所得,不适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缴制度。
可见,涉案财产是否应由刑法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缴、退赔,取决于行为是否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违法所得才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退赔制度;不成立犯罪的,
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仅处罚最初的发起人,也处罚后来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后来的参与者,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将受到刑罚处罚。
行为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件,可以参考之前的分析: 《原创 | 多层次营销离"传销"有多远?》
结合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向上线支付了“入门费”的受害者,又向下线收取了“入门费”并形成了层级结构,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受到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退赔。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 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
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2)经营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经营利益型)。
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
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
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中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从字面意义看, 这里的“ 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非法行医等场合下的人力投入),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
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传销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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